她的,你可以,就不,要她,并要

提問: 小孩不是我的,我可以去告她嗎? 問題補充: 小孩不是我的,我可以去告她嗎?這事要從我跟我前任老婆認識時說起:她那時是一家餐廳的服務員,我在部隊當兵。某天夜晚,我去她所在的餐廳吃飯,由于當時店里顧客不多,她跑過來跟我答訕,問了我很多事(包括我的工作、收入、家庭狀況、家庭住址等等)。當時剛步入社會,沒有二心,就全都跟她說了。用完餐后,她說她下班了,想跟我去附近公園走走,我想著是公園,于是就同意了。在公園一個光線很暗的地方,她主動吻了我,我沒經得起她的誘惑,于是在公園里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。從那這后,我們沒有聯系,過了二三個月,她大著肚子,跑去我家,說肚里的小孩是我的,我也沒有逃避責任,就這樣糊里糊涂的跟她了結婚,那年我19,她25。(當時我那個年齡還沒到結婚年齡,是家里托關系把我的年齡改大了4歲)結婚后,她就一直呆在她家,我在部隊,我們在一起的日子聚少離多。退役后,我在廣東某地的派出所找到了一份工作,銀行卡歸她,每次發工資我只用存折取200元作為下個月的零用,其余的都歸她。那時在派出所工作有很多油水,她一個女人家,在家帶小孩又沒上班,也不容易,所以把掙的錢全都存在發工資的存折上。一次去銀行存錢,發現那存折上居然只有幾十元,我問她那錢去啊了,她說是拿去治病了,她才說出她患有甲亢(之前我不知道)。那年過春節我回家了,她也帶著小孩回到我家。因為我身上沒什么錢(每次我去存錢,那存折上都是顯示的是幾十元),所以叫她拿些錢給我父母,她說干嘛要我拿,你的錢呢?因為是新年,再說我們也難得在一起,所以沒跟她吵。在家呆了十多天,又回到忙碌的工作當中,也沒把那事放在心上。之后,我叫她把小孩帶到廣東來,她說小孩在家習慣了,出來怕適應不了,想想她也是為小孩好,于是我叫她把小孩放在她家(因為小孩一直都是在她外婆家長大),要她上來治病,她上來了。可是自從她上來之后,我的日子便更難過。比如:1、同事跟她開玩笑說:嫂子,現在你上來了,可要看好他,這個家伙不老實的,她就信以為真,當著同事的面就罵開了,搞得我很沒面子,也搞得那些同事都不敢接近我。2、有個兄弟知道她上來了,特地在家里請客,我叫她一起去,她不肯去,等我吃飯回來時,她卻把我關在門外(她的理由是吃飯要不了這么長的時間,問我在外面干了些什么),人家請吃飯,總不至于吃了就走吧,在一起聊會天是正常的事。3、晚上只要有人打電話過來,她都特別敏感,尤其是女人來的電話,她都會在你睡著了之后把電話號碼找出來,然后去問人家跟我是什么關系(雖然我們聚少離多,但我從來都沒做對不起她的事)。4、有一天晚上3點多鐘的時候,一個朋友(女性)打電話過來,要我去幫幫她弟弟(她弟弟跟別人打架,進了派出所),我想著可能撈得到外快,于是跟她說了聲就去了,第二天,她又問我昨天晚上去了啊,我就把事情的經過跟她說了一遍,她不相信,于是,她拿出電話拔通了我那個朋友的電話,我那朋友也清楚她的為人,所以把事情又跟她說了一遍,她聽我那朋友跟我說的一致,又轉口說我們是串通好了的)。我說你不信可以去問我的領導,于是她又跑去我單位,找領導確認,得出的結果還是那樣的。他就罵我領導,罵的話很難聽,我就多說了她幾句,結果,她跑回去,把家里凡是她給我挑選的衣服,全都拿到派出所對面,一把火燒了(我們那里的習俗是只有燒死人的衣服)在這種情況下,我忍無可忍了,于是跟她提出離婚,她不同意,在法庭上,她就說,她有病在身,想要跟她離的話,至少要給她30萬(這些年來,到這一天為此,我才知道我幾乎是身無分文),而且她手中還有高達半尺的病歷單,最終敗訴。后來在律師的幫助下(第一次上庭時,沒請律師),我們終于離了,小孩歸她(因為一直都是她帶在身邊,不愿跟我),她說法院不公平,說我只給小孩留那么一點錢(小孩當時12歲,小孩在未成年這段時間,按照當地的經濟水平,我每月支付我小孩200元生活費,一共是一萬多),為了這事,她還跟庭長吵過。離婚之后,我又結婚了,現在這個小孩快兩歲了,什么話都會說了,每天一回到家,她便爸爸、爸爸的叫個不停,這要我想起了我之前那個小孩,想起她小時候的樣子,想起她從小到現在,叫我爸爸的次數都比不過我這個小孩一天叫我爸爸的次數,這讓我心里很是納悶,于是在去看望她的時候,要了她的頭發,去做了個DNA親子鑒定,結果更是讓我大吃一驚,小孩居然不是我的。現在想想,那時我們剛認識時(或許我們還沒認識之前,她就已經計算好了一切),找個人來替她之前那個不負責任的男人負責,沒想到我是那么的幸運……想問問大家,在這種情況下(我們已經離婚了),我是否可以去法院告她?告她欺騙罪?還有,女人有青春損失費,男人有么?我該怎么做才能夠保護我的合法權益?請高手們支招……多謝!!! 医师解答: 這種情況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她,要她償還你這些年為她的孩子付的扶養費,并要求賠償。至于有沒有青春損失費就不知道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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